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关于
取保候审的期限限制,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因此,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并未中止针对案件的侦察、
起诉以及审理程序,并且也没有发现不应担负
刑事责任的情形发生,或者说取保候审的期限尚未来临结束,那么作为被取保候审的对象便不会受到
拘留处理。唯有当取保候审的期限期满之后,并且发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状况时,才会对该被取保候审的对象予以拘留处理。所以,取保候审与拘留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除非是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达到上限,并且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拘留条件满足的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