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获准
取保候审之后,若经查证证实其无须再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或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已届满,应立即对该项取保候审措施进行撤销。当取保候审的权力被撤销后,原被取保候审的个人便可享有行动自由,无需继续接受拘禁监管。然而,倘若新情况的发生以及法律的进一步要求使得重新
拘留当事人变得必要的话,则必须要有充分的法定理由作为支持,比如说需要依法执行
刑罚等等。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而在决定撤销取保候审时,必须要及时地将这一决定通知到被取保候审的个人及其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