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我们可以明确指出取保候审并非实质性的抓捕行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指出,取保候审是由各级司法机关(其中包括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境之下针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旨在确保他们不会逃避司法调查及审判程序,并在此过程中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取保候审的主要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而非对其实施
逮捕。逮捕则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司法调查及审判程序,对其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这与取保候审的性质存在本质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