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开展
取保候审工作时,其期间长度最大原则上不得超出十二个月。若在此过程中实际确认了不应再担当起
刑事责罚,亦或是取保候审的时限法定期满,理应对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进行及时解除。在
解除取保候审之后,务必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员以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因此,倘若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达到法定的最长期限,并且在法律层面上并无其他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况下,被取保候审人员应在解除取保候审后立即被收监。至于收监的具体时间,这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最终决策,由于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故而我们无法提供确切的收押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