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针对
盗窃罪,其
刑事责任大小受盗窃物价值、作案次数及方法等各种因素影响,若盗窃行为达到“适中盗窃量”亦或是“
多次盗窃、
入室盗窃、带
凶器盗窃以及
扒窃”的程度,则基本构成
犯罪,需要承担起相关
刑事法律责任。然而,同样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当
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即刻判处
刑罚时,可采取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即免于
刑事处罚。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即便构成犯罪,也可通过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方式予以处理,而非直接判处刑罚。因此,若盗窃行为的犯罪情节轻微,且
行为人已向受害者支付了1000元的
赔偿金,此举可视作为“赔偿损失”的一种形式。若经法院判定该
赔偿金额足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同时认为
犯罪情节确实轻微,未达到“适中盗窃量”或“多次盗窃”等严重程度,那么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或许可免于刑事处罚。然而,能否免于刑事处罚,仍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包括盗窃的具体数额、手法、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情节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法院将依据案件的所有事实和情节,依法做出是否免于刑事处罚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