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以及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关于
一审判处
保释候审之后,在进行
二审时是否仍有可能获得保释候审的问题,需要依照具体的实际情况而定。倘若在一审过程中得以批准进行保释候审是由于上述所提到的任何一种法定情形,并且在保释候审期间内未曾出现任何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同时也没有影响到对该案的调查、
起诉及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那么在二审阶段,若法院判定继续实施保释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增加,且无其他法律条款明确禁止保释候审的情况下,便可考虑再次采取保释候审的措施。然而,保释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如若已超出此期限,则需立即解除保释候审,并重新评估是否仍需继续执行保释候审。若在保释候审期间,案件已得到妥善处理或发现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应立即解除保释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