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制定权可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行使。由此可见,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及决定过程并非仅由单一机关独立完成,而需以上述三大公权力机构根据涉案案件的实际状况通力协作,共同制订方能符合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