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
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下列任一情形者,可依法申请办理
取保候审手续:
1.其所涉
犯罪行为可能被处以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之
附加刑处罚的;
2.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赦免,且经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
4.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然而,关于具体的办理时间,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判断,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办理取保候审的具体时限。因此,办理取保候审的时间应根据案件的推进程度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状况进行综合考虑与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