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得
保释候审资格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类型必须是可能被处以
管制、
拘役或是独自适用
附加刑的人;
其次,他们所涉及的罪行可能会导致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并且在采取保释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体质较弱,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只要采取保释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也可以获得保释候审资格;
最后,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
羁押期限已到,仍未结案,此时也需要采取保释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