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者所采取的
保证金保证以及候审措施最长时限不得超出12个月。若在保证金保证及候审过程中发现相关人员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或已达到期结束之时,应依法立即解除相应的保证金保证和候审措施。解除措施既要及时告知被
取保候审人,亦要通知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关联机构。然而,以上条款并未详尽规定
撤案后办理保证金保证及候审措施解除手续的具体时间,但明确强调了解除措施必须及时进行。因此,一经决定撤案,便需尽快完成保证金保证及候审措施的解除手续,以确保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当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