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中,并未具体规范取得保
证人候审请求补给的程序,因此我们不能够直接依照现行的法律对案件进行深入的剖析。通常情况下,获取保证人候审的请求是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提交的,只要满足了相关的条件,这些机构就有权力决定是否采纳获取保证人候审的措施。如果在获取保证人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并且没有表现出任何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在审判结束之后,他们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的补给。关于具体的补给程序以及所需满足的条件,可能还需要参考其他相关的法律
法规或者地方性的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