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有数种情况可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如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状况,以及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至于导致社会
公共安全危害风险的情境等等。关于
缓刑阶段再次犯下
偷盗罪行的情况,是否应允许
当事人提请取保候审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涉嫌
盗窃罪而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满足取保候审的其他必备条件,例如不致引发社会公共安全危害风险等,依据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便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然而,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
缓刑期间再度触犯
刑法,这或许意味着其社会危害性较高,从而可能对取保候审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能否准许取保候审需根据具体案情,包括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评估、
犯罪前科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权衡。若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定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新威胁,且符合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则可考虑批准取保候审请求;反之,若认为不具备
取保候审的条件,则可能会驳回取保候审申请。总而言之,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批准需依据具体案情与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考量。若缓刑期间再次犯罪的情节显示出社会危害性较高,则可能对取保候审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