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实施
逮捕后,若有需要,可依法向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对相关人员实施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以上述三家国家司法机关均享有决定权,以判断是否适宜采取取保候审的手段来限制嫌疑人、被告的人身自由。若是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满足该法条中所列举出的四种情况之一,同时经评估认为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
公共安全受到威胁,则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而具体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