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考虑到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
刑罚及取保候审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都将成为评估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重要因素。然而,请注意,此项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要求提供相关
证据是申请取保候审所必备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即使在此情况下缺乏确切的证据,但只要满足了上述所提及的某个条件,广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就有权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由此可见,在缺少关键证据的前提下仍有机会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