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所谓取保候审,是指对于那些可能会受到
管制、
拘役或是能单独适用附带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抑或是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期并且实行取保候审后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可以依法采用该项措施进行保全和监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行政拘留作为
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并非
刑事处罚,故此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取保候审的
适用范围。因此,针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人员,他们无法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来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