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以及第八十二条相关规定,
取保候审与
拘留乃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
刑事司法
强制措施,适用于各类不同的情境。取保候审通常针对那些预计可能会面临较轻
刑罚或者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严重社会危害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相较之下,拘留则主要针对
现行犯或具有重大
犯罪嫌疑的人员,在紧急状况下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适用于第八十二条所列举的各种情形之一。若在侦查当日即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这往往表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要求,并且可能不会面临较重的刑罚或者不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然而,这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必定不会遭受拘留。倘若在后续的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存在第八十二条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公安机关仍有权决定对其实施拘留。因此,是否进行拘留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及侦查工作的推进程度而定。若在侦查当日便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未来将永远免于拘留,同样也不能断言他们必定会遭受拘留。是否进行拘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