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申请
取保候审者必须满足以下四种情况之一:
首先是针对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处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候审考虑;
其次是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等较重
刑罚,但能够证明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其自身和社会带来严重危害的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是那些患有严重疾病或身心无法自我照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那些处于孕期或正为新生婴儿哺乳过程中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必须能
保证在取保候审后不会产生上述
社会危害性;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均已
羁押期满,而相关案件仍未依法审判终结,则需对其启动
取保候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