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系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分别在个案特殊情境之下,依法行使的一项
刑事司法
强制措施。倘若办理案件的警务人员未能批准取保候审,很可能是因为经过对涉案嫌疑犯或被告人人身情况的深入评估后,认定其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抑或是担心实施取保候审可能引发社会安全风险。若办案警官所作出的决定与相关法律
法规产生冲突,那么该决定便有可能无法满足法律规范的严格要求。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办案警官的决策理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以及法律规定,如遇争议问题,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法律监督机构进行
申诉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