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被准予进行
取保候审:
1.涉嫌
犯罪情节轻微,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是被判决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2.
涉嫌犯罪行为严重,但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
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如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
4.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