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明文规定,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达到此条所列出的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他们便有资格接受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构的决定,从而获得取保候审的待遇。而针对那些已经被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们,只要他们满足了上述条件中的任意一项,他们本人或者其
辩护律师就有权向做出逮捕决定的相关部门(通常为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一旦申请得到批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们将会依照规定进行相应的手续办理,其中包括缴纳
保证金或者提供保
证人等方式,以便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