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执
行权限通常归属公安机关,然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在这一
诉讼阶段内,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应当去往法院的次数上限。取保候审的程序包含了申请、审查、决策以及执行等多个环节,这些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都将根据各案情的特殊性及其所暗含的法律
法规来进行。因此,关于前往法院的次数,并不是某项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反而取决于具体案情的发展进程及司法机关针对该案的特定要求。若您希望深入了解相关程序与要求方面的详细信息,我们强烈建议您向相关司法机关或专业
律师寻求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