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申请书的提交问题,须向负责具体案件办理的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进行提交。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同时,在
取保候审期间,对于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理过程均不能有任何中断。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不应再追究
刑事责任,抑或是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则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将此情况通知到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因此,为确保
取保候审书能够准确无误地送达至负责案件的相关机构,并
保证这些机构能及时处理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程序,建议您务必按照法律
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