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限为十二个月。若在此期间内发现不应再对其进行
刑事追责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应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解除取保候审时,必须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单位。尽管此项法律条款并未明确规定
撤案后解除取保候审的具体时间,但却明确了解除取保候审的及时性要求。因此,一旦满足解除
取保候审的条件,便应立即着手办理相关手续。若案件已完成侦查与
起诉程序,且决定不再追究
刑事责任,那么从理论上讲,解除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在侦查、起诉程序结束之后不久。然而,实际操作中,具体的时间安排仍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工作流程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