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在
批准逮捕后,能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需视实际情况而定。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如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依法单独适用
附加刑;可能被判
处罚金、
没收财产等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导致其再犯可能性增大;因患有严重疾病、丧失正常生活能力,或者孕妇或哺乳期内女性,无法正常行动等原因,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以及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有必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可提出申请。然而,倘若在批准逮捕后的情况并不符合上述任一情形,通常情况下将不被准许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具体情况应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剖析,并由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作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