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可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形包括针对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宣告适用单独适用
附加刑的状况,以及在可能议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期同时,采取取保候审举措并无导致社会危害的可能性条件等两类。针对
抢劫案中的
从犯,是否应准予取保候审,应当以特定的案情为基础进行准确判断。若从犯所涉罪行的情节偏轻,很可能会受到较为轻微的
刑法制裁,并且实施取保候审又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风险,在此情形下,从犯方可获得暂时自由免受
羁押。然而,如从犯涉嫌罪行的
情节严重,可能遭受重于预期的
刑罚惩处,抑或是存在其他不宜实施取保候审的特殊情况,此时,便无法进行取保候审。故而,能否实施取保候审,必须基于案件的具体详情及相关
法规的具体规定,从而作出全面深入的解析与研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