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即第六十七条所规定,对于
羁押期已满而案件尚未得到完结处理的
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如有必要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则符合相关标准的此类人士可依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与资格。这其中所指的,便是若有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被羁押了一段时间,然而由于案件尚未得到全面的审理与判决,并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专业判断,认定其在
取保候审期间并无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这类人员便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至于具体的
取保候审条件及程序,则需根据案件的具体状况以及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定来予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