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原则上应严格控制在十二个月之内。因此,对于涉嫌或被指控贩卖珍贵文物类案件
当事人,其享有的取保候审权利,最长也不得超过相同的时间规定。如若被告或者
犯罪嫌疑人事先得到
保释而在这期间,对其进行的相关侦查、
起诉和审判等法律程序并无任何阻断,同时也未发现有任何不应该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情况出现,那么在经过十二个月之后,取保候审的权力将会自动终止。反之,如果在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达到法定的上限,则必须立即解除对该人员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