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针对“取保候审”这一环节所设定的适用前提并未对是否具备有效
证据进行明确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面临较轻
刑罚、其自身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较低或者存在着特定的环境影响因素等特殊情况时,皆可
申请取保候审。然而,在该条款中并未对需提供何种类型的证据作为取保候审的必备要件做出严格限定。因此,即便我们手头上没有有效证据,只要满足了上述任何条件之一,我们都有权向中国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除此以外,根据第七十九条的详细阐述可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
取保候审后,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且在这一重要时期内,对于案件的具体侦查、
起诉以及审理工作不能出现任何中断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