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不可逾越十二个月。在
取保候审期间,倘若侦查、
审查起诉以及审判三环节未曾中止,亦无不应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状况发现,则自十二个月之日起,应立即解除对
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若
取保候审期限已至,且满足解除条件,被取保候审者将不再受制于该项措施。因此,若一切进展顺利,取保候审在十二个月期满后有望得到解除,然而这并不代表案件已经完结,仍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法律程序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