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如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事迹符合以下任一情况者,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门皆有权决定向其发放
取保候审令:
1.预测其有可能被判以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者;
2.有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实施取保候审则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者;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者;
4.在
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继续进行
调查取证工作,因此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者。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