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例示的内容,
保证刑事诉讼得以顺利开展的取保候审,其最长期限应为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理等环节均不能停顿,一旦发现某一
犯罪人员不应再遭受
刑事追诉,或是取保候审期已达终点,都需立即解除对他的取保候审的限制,同时要告知被收押人及其所属机关相关情况。因此,对于
取保候审后事宜的
处理方式,要视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若经调查发现某一犯罪人员无需再受刑事追诉,那么就应该解除对他的取保候审;反之,如果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理工作尚未完成,那么就需要继续依照法定程序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