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
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其中包括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判处的
刑罚、其人身安全所面临的潜在威胁程度、身体健康状况以及
被拘留或
逮捕的期限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而
自首则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主动地向
司法机关坦白罪行的行为,这一行为虽然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刑事责任及
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并不能直接决定其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因此,是否能够成功申请取保候审,还需依据实际情况由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裁决。所以,自首并不代表着必然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而必须要结合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各项条件以及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