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当
家属作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代理人,申请对其进行
取保候审时,必须提交如下必备材料:
首先是申请书,其中应包含申请人的个人
身份信息、
被申请人的详细资料以及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原因与法律依据等内容;
其次是证明文件,例如
亲属关系证明、被申请人可能面临的刑期以及取保候审不会导致
社会危害性增加的相关
证据等;
最后,根据实际情况,还可能需要提供其他必要的材料,如被申请人的健康状况证明、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的证明等。在
递交这些材料时,申请人需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详细阐述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确保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严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