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法例,若明了他人运用信息网络从事
违法活动,而给予技术支持或者协助者,并且此种行为情节恶劣,
涉案金额达到了人民币18万元以上以及获得非法利润超5000元的,那么涉事人员将会受到至少三年以下期限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留,并伴随
罚金的缴纳。虽然上述涉案金额与非法利润能够视为行为
情节严重的一部分参考标准,但是最终决定刑期的裁决仍需要结合整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细节,例如
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程度、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否存在主动交代问题、积极作出贡献等情况。审判机关将会经过统合评估,给出公正而实际的
量刑解读。若在此过程中发现该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则会按照
处罚更为严厉的那一项进行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