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制度适用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运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亦或者是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重罪同时采取取保候审的方法也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以及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人员。
缓刑则是在特定条件下,对罪犯
暂缓执行刑罚,给予一段时间的考验期,若在此期间内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便可免除原
判刑罚的执行。然而,缓刑本身并非等同于取保候审,而是属于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当某人已被宣告缓刑时,这就意味着他已经经历过审判程序,并且通常意味着刑罚已经被确定下来,除非在
缓刑考验期内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否则无需
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因此,一旦某人被宣告缓刑,通常情况下,他将不再满足
取保候审的条件,因为取保候审是在审判之前或审判过程中为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
羁押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需要采取措施来预防社会危险性,可能需要采用其他法律规定的手段,而非取保候审。总而言之,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缓刑之后无法再次
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