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款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类情况:
首先是可能被处以管束、
拘留或单独应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
其次是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再次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同样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只要
保证其行为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即可;
最后是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可考虑为犯罪嫌疑人办理
取保候审手续,以便于案件的进一步处理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