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之时长不得超出十二个月。若于取保候审阶段内,发现其原应追究
刑事责任的事实已消失或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应立即解除对
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因此,若在取保候审十二个月之后,案件尚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或发现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则被取保候审之人可免除
刑事责任。然而,若案件尚处于侦查、
起诉及审判等环节之中,被取保候审者仍须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直至案件处理完毕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