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取保候审的时限最长且不得超出十二个月时间。在取保候审的执行期内,若发现不应给予
刑事处罚或是取保候审即满,都应立即予以解除。而在
解除取保候审之后,须及时地通知到被取保候审人员及相关的各个部门和单位。所以说,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既无
违法行为亦未逾越规定期限,那么被取保候审者通常是不会在
取保候审期限内再被
逮捕回去。若是期限已到且不再应当追究其
刑事责任,则应解除取保候审,自然也就无需再被捕回。然而,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则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取保候审状态,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