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乃是在某些特殊情境之下,由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构以及公安部门对
涉嫌犯罪之人或被告实施的一项强制性司法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这一
法规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当案件经过审理并作出判决之后,是否还需要继续采用取保候审的手段。相反,它只是列举出了在审判之前,可以依法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各种情况。因此,是否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必须要根据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体特征进行综合考虑,而不能仅仅依据已经作出的判决结果来做出判断。虽然从理论上来讲,如果判决结果符合上述法条中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况,那么在判决之后仍然有可能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是否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往往会由负责执行的司法机关根据已经生效的判决文书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做出最终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