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法规之规定,在
逮捕完成之后,如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则可考虑准予
保释候审:
1.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
2.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保释候审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采取保释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4.在
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需要采取保释候审措施。保释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