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
刑事程序中,取保候审作为一种保障被告人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通常被视为
侦查阶段中的一项举措。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不仅可以在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实施,而且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仅限于特定的某个阶段。因此,从整体上理解这一法律条款,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取保候审实际上是贯穿于整个
刑事诉讼过程之中的。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
符合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