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针对
盗窃犯罪行为的定罪及
量刑,关键在于根据其所涉及到的
盗窃金额、是否构成
多次盗窃、是否属于
入室盗窃、有无携
凶器进行盗窃以及是否属于
扒窃等因素综合判断。然而,
赃物本身并不能被直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予以考虑,但是赃物的实际价值却可作为衡量盗窃金额大小的重要参考因素,进而对量刑产生影响。若赃物价值相对较小,则有可能被视为盗窃金额不大,进而可能导致被判
处罚金或其他较轻的
刑事责任。因此,尽管赃物无法直接影响量刑,但其价值大小却能间接地对量刑产生影响,但这并非法定的从轻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