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涉及到的“
非吸”(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
犯罪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提出申请以待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然而,是否能够成功取得取保候审,这需取决于实际情况的考量与分析。倘若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事先满足了上述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各项情形,诸如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甚至是独立适用的那种
附加刑;或是可能会面临着漫长的
有期徒刑刑期,但在
申请取保候审后并不会给社会带来显著的威胁等等,那么他们便有权依法申请取保候审。此外,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生病严重且无法自理生活,或者他们正处于怀孕期间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孩子,并且在申请取保候审之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亦或是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同样可以提出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则需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状况进行综合考虑和权衡。反之,若非吸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符合上述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形,那么他们很可能就不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