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均可考虑准予其取保候审:
首先,可能被判处的
刑罚;
其次,社会危险性的评估;再次,个人特殊情况的考量;
最后,
羁押期限的限制。在涉及到采矿行业的
犯罪案件中,是否应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取保候审,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面临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处罚,且经评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则根据本法条第(一)及第(二)款之规定,可考虑对其予以取保候审。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怀孕、正在哺乳婴儿、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经评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则根据本法条第(三)款之规定,亦可考虑对其予以取保候审。此外,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羁押期限已届满,但案件尚未审结完毕,仍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则根据本法条第(四)款之规定,亦可考虑对其予以取保候审。然而,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
犯罪事实、
证据、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共同进行综合判断后作出决定。因此,关于采矿活动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易于获得取保候审,这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复杂程度,无法简单地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