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
取保候审可由各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并批准实施。若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相关法律条款中符合任何一种情况,以上各权力机构有权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之控制性措施。而实际执行此类控制性措施的具体事务则由公安机关
全权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