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选择
解除劳动关系而事先给予
劳动者至少一个月之通知时,该项义务可不须履行;
然而,若无法依规提前一个月向劳动者发布辞退信息,则须按照法律规定以一个
月工资作为代替通知金来支付相应数额。
换而言之,此处所提及之“通知金”,表明了当用人单位决定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或
劳动关系结束之际,应预先给予劳动者一个月之通知时间。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