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结婚登记之前,若嫁妆由女方的生身父母馈赠,则应被认定为该女婚前所有的财产。
此种情况下,该嫁妆并不纳入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范畴,自然也不会在
离婚之时被予以分割。
如此,女方完全可自行处置这些嫁妆。
2.若是在婚约缔结后,女方的生身父母再次
赠予置办嫁妆,除非有明确的相反规定,否则应当视之为对夫妇双方的馈赠行为。
在此前提下,这些婚后置办的嫁妆即被归入夫妇共有的财产范围内,离婚时需要由
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处理。
如协商不成,则需交由法院来依照有利于保护子女权益,维护女性及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做出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