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债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需得到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至少其中一方事后来明确承认等共同意愿表示支持的
债务;
其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持
续期内,以个体名义承担的、并且债务目的与家庭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债务;
再者,就是夫妻一方在婚姻維持阶段内,同样是用自身名义举借的、但却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然而,在此种情况下,
债权人必须能够提供有力
证据,证明此类债务确系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