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
破产清算之外,公司进行
破产重整是否更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
企业法人无法処理到期
债务,进一步带来资产无力偿付所有债务,或者显而易见地出现了偿债能力不足;
甚至当其出现明显丧失偿债能力可能的情况下,
债务人有权面对人
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等多项申请。
这就清晰展示出,破产重整并未比破产清算更具优势,也就是说,当公司的资产无法足以偿还其全部债务,或者显现明显的偿债能力不足时,作为债务人,可选择
申请破产重整,亦或是申请破产清算。
《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