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
遗产分割须遵从以下几个
基本原则:
首先是“均等原则”,也就是在同顺位的
继承人中,其所
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尽可能保持均衡;
其次是“照顾原则”,这一点适用于那些生活上存在特殊困难、缺乏足够劳动力的继承人,此外还包括那些对
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
抚养职责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过的继承人,他们有权获得适当多的遗产份额;
最后是“特殊原则”,对于那些在现有情形下无法独立生存且无固定经济收入的继承人之外的人,或是对被继承人进行了大量
扶养的非继承人,亦应分配给他们合适的遗产份额。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